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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市发改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委宣传部 市文旅局 市发改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民政局 市税务局印发《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9-28 11:15 来源: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MB1991395/2023-34264 发文日期 2023-09-28
发文机构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武文旅发〔2023〕1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

各区党委宣传部、文旅局、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民政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

2023928

武汉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和行业

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着力建设文化强市,引导和扶持我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湖北博物馆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规范化建设

本意见所指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国有博物馆和市、区两级文物系统以外的国有博物馆

(一)坚持正确办馆方向。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开展社会服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供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坚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藏品、展览、财务等方面的规范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设立备案程序举办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向馆址所在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文物主管部门受理转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法人登记的,不予列入向社会公布的博物馆名录,不享受本实施意见予以的优惠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将博物馆登记的藏品依照法定程序确认其为博物馆法人财产,并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要建立健全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对理事会的人员构成、决策事项、议事规则、表决程序等予以规范,切实发挥理事会在博物馆运营中的作用。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提高办馆质量

()提高藏品管理水平。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要进一步强化藏品管理意识,规范藏品管理制度,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做好藏品保护和管理工作。藏品属于文物的,应当区分文物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并安排符合保存条件的库房妥善保存。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认真践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增强开放服务能力。鼓励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并公告展览内容、服务项目和具体开放时间等,原则上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加强馆际交流,开展巡展、联展借展等活动。鼓励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交流与合作,开展研习活动。

()提升展览质量和社教活动水平。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基于本馆类型和定位以本馆藏品为主体的常设性陈列,定期策划举办具有本馆特色的临时展览和社会教育活动。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向所在区的文物主管部门履行陈列展览的行政备案程序。

三、完善扶持政策

()支持新建场馆。新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按照分级保障原则,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博物馆,并提供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证明文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在满足消防、地质、结构等要求,不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高度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博物馆,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5年期过渡期政策。鼓励各区聚焦文化资源,探索博物馆集群聚落建设。

()依法减免税收非国有博物馆在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可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可按照税收减免程序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困难减免税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进行公益性捐赠的,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奖励补助。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参与我市公益性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以补助、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和积极接纳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不得歧视或排斥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事项。

设立市级专项扶持资金,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和奖补标准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财政扶持。

(十一)促进人才培养。市文物主管部门可从直属的国有博物馆中选派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帮助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提升业务及管理水平。对新备案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申请,优先安排专家给予支持指导。将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专业人员职称评定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范围,人才培养纳入全市文博系统年度培养培训计划,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专业人员到文物主管部门直属的国有博物馆学习交流。

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通过多种形式引入优秀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纳入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工程,纳入市区和行业领域人才支持计划,对入选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和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服务宣传。加大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宣传力度,综合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传播信息动态,宣传先进典型,提升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支持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机制,吸纳高校学生和社会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四、健全监管机制

(十三)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文物主管部门与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民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的备案、登记、年检、执业及监督管理工作,引导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规范有序开展业务活动。

(十四)实行市区共管机制。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受理转报及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申报材料初审、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及监督检查,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逐步完善各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政策和措施,共同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

(十五)完善运行评估机制。完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运行评估机制。将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运行机制、展览质量、藏品管理、信息公开、免费开放时长、年接待观众人次等纳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年度考核及政府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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