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家旅地(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家旅地(湖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获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单位“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HUB-100697)”的行政处罚。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附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可到本机关领取上述文书。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要求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在法定送达期满五日后作出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1楼1110室
联系人:丁晓鹏 金智林 联系电话:027-82761456
附件: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武)文综罚告字〔2026〕2604013号)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7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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