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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文字】《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解读

【文字】《武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解读

时间: 2024-12-30 15:01 来源: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水平,按照《武汉市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武政规〔2023〕15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实际,编制本裁量权基准文件。

编制工作立足于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实际,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以及《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12号)规定的执法事项,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2021修订)(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有关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确定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具体执法事项,对具备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阶次、幅度、情形等进行细化和量化。同时研究学习参考其他省市先进经验做法,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多轮讨论修改。2024年11月,形成《裁量权基准(送审稿)》

二、法律依据

关于《裁量权基准(送审稿)》中“执法事项”部分的编制,主要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71号)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12号);关于《裁量权基准》中“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裁量阶次和裁量幅度”的编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化、旅游、文物领域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文旅发〔2023〕18号)、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电影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指导标准〉的通知》(鄂新出发〔2022〕2号)、湖北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指导规则〉和〈湖北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的通知》(鄂广发〔2020〕14号)以及湖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体育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体〔2023〕54号),依法依规对具备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细化和量化。

三、编制内容

根据中共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机构编制方案》(武编〔2020〕8号)的规定,本《裁量权基准(送审稿)》编制范围包括文化、文物、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体育七大领域,共计行政处罚类执法事项263项,具体包括文化领域行政处罚类56项;文物领域行政处罚类14项;旅游领域行政处罚类55项;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类63项;电影领域行政处罚类10项;广播电视领域行政处罚类52项;体育领域行政处罚类13项。

四、编制亮点

(一)统一规范行政处罚执法事项名称

关于文化、文物、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逐一修改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即统一规范为“对XX行为的行政处罚”。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XX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从而有效解决了由于直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编制裁量权基准,最终出现裁量权基准执法事项编制分散、重复且不易查找的问题。

另外,对于作为同一执法事项实施依据的不同法律、法规的效力层级,本次编制均予以标注明确,方便执法机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法选择适用相应效力层级的法律法规。

(二)及时更新执法事项的实施依据

近年来,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对应的实施依据发生了变动。本次裁量权基准的编制对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逐一核对、更新和完善。主要涉及新闻出版领域、广播电视领域、文化领域和体育领域,共计更新完善二十余项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依据。

此外,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规定,仔细核查执法事项实施依据的效力层级,具体包括:1、对实施依据是“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法事项进行了清理;2、对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类行政处罚的执法事项,其实施依据是否为地方性法规的情况进行了排查。

(三)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章,补充完善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权基准

通过对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梳理,对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执法事项予以补充,具体包括:1、在文物执法领域,补充《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中规定的3项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权基准;2、在体育执法领域,补充了《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项行政处罚事项;3、在旅游执法领域,补充了《武汉市旅游条例》中规定的2项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权基准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1项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权基准;4、在文化领域补充了《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中规定的1项行政执法事项及裁量权基准。

(四)依照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一步完善《裁量权基准》文件

在《裁量权基准》文件编制过程中,我们发现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罚款幅度高、中、低三档的划分,湖北省新闻出版局、湖北省版权局、湖北省电影局共同编制印发的新闻出版、电影领域裁量基准文件,与湖北省广播电视局编制印发的裁量基准,与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体育局分别编制印发的文化、文物、旅游和体育领域裁量基准文件均不一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第二条“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第(四)款“设区的市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第(五)款“下级行政机关……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因此,《裁量权基准》中裁量阶次、裁量幅度的表述和划分,依照各行业领域省级裁量基准文件的表述和划分方式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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