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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的通知

时间: 2025-04-15 21:25 来源: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MB1991395/2025-19022 发文日期 2025-03-17
发文机构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发文字号 武文旅规〔2025〕1号
主题分类 文化 有效

各区(功能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奖补政策》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5年3月9日



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奖补政策

为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发展大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文旅深度融合加快新时代湖北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办发〔202316号)、市委市政府《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武办发〔202312号)文件精神,优化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发挥政策引导激励作用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文化和旅游融合品牌创建。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荆楚文旅名县、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星级饭店、旅游民宿和旅游厕所提档升级。对新获评国家5A4A级旅游景区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获评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通过满3年期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奖励100万元。对新评为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Ⅰ类、Ⅱ类旅游厕所的申报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5万元。

三、支持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或改扩建的文化和旅游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或机构,分别予以补贴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对重大文旅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补贴

四、支持文化和旅游类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连续三年保持“全国文化企业30强”“中国旅游集团20强”且主营业务在汉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五、支持文化和旅游休闲业态发展。开展主题文旅目的地遴选推介活动,打造一批“最武汉·文旅新地标”“水岸夜生活体验区”“水岸生活好去处”,对入选主题文旅目的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六、支持文旅元宇宙产业发展。对于新建成的文旅元宇宙场景体验中心(展厅),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且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单位,对项目投资方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支持文旅元宇宙内容载体平台设施建设,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对载体平台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七、支持繁荣演出市场,打造“演艺之都”。

鼓励支持在汉新建演出票务经营和管理一体化平台,按照平台投资额3%给予平台建设运营企业或机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符合演出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外地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演艺活动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场售票1200人以上的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外地观众占比50%以上的,按外地观众(身份证、手机号均为外地)每人30元、20元标准分别给予演出申报经营单位、演出承办场所奖励,单场奖励分别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演出承办场馆申报年度最高奖励累计分别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对反映武汉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艺术水准高,全年演出时间超过180天、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演出团队规模100人以上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给予演出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纳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演出项目,给予演出项目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300座位(含300座位)以内的小剧场和演职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演员不少于5人)的社会演出团体进行奖励。同时满足全年演出场次超过100场、演出时长超过150小时、观众人次达到1万人次以上条件的,每年分别给予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支持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每场演出演职人员人数在10人以内的(含10人)、1020人的和20人以上的(含20人),分别按单场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标准给予游船经营单位奖励,每艘游船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支持各区建设脱口秀、相声、小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沉浸式演出等相对集中的文化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文化演出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50万元。

八、支持打造汉派特色旅游商品。对在国家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或指导的全国性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大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和其他等次的获奖产品,分别给予参展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对投入建成的武汉礼物旗舰店、专卖店(专营店)、品牌授权店(专柜)、自动售卖机等,按照等价年租金、装修费、人工费等成本支出的50%标准给予补贴,旗舰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70万元,其他店每个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九、支持文化和旅游行业人才队伍提升职业技能。对从事文化和旅游行业工作,并在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或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协会举办的讲解员、导游、饭店服务员技能竞赛中参加团体和个人比赛项目获奖的给予奖励团体项目奖励具体标准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或金、银、铜奖,以下等同)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市一、二、三等的分别补贴2万元、1万元、0.8万元;个人项目则分别按团体项目50%标准进行奖励。

十、以上所列各项资金奖励或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年度(即:2024年度、2025年度、2026年度)确定范围,具体时间自202411日至20261231日止。同一主体三个年度如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一项奖励或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十一、本政策由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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