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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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执法层级 |
1 |
行政许可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1.《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市级 |
2 |
行政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3)48号] |
市级 |
3 |
行政许可 |
导游证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 |
5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6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7 |
行政许可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8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9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1.《博物馆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
市级区级 |
10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1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 |
12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14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5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 |
市级区级 |
16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市级区级 |
17 |
行政许可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18 |
行政许可 |
对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 |
市级区级 |
19 |
行政许可 |
对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 |
市级区级 |
20 |
行政许可 |
对举办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国函〔2024〕110号) |
市级区级 |
21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3号) |
市级 |
22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鄂文旅发〔2020〕11号)3.《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市级区级 |
23 |
行政确认 |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市级区级 |
24 |
行政确认 |
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 |
25 |
行政确认 |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26 |
行政确认 |
文物的认定 |
《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
市级区级 |
27 |
行政强制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28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政强制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29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30 |
行政奖励 |
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31 |
行政给付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3 |
行政处罚 |
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 |
行政处罚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5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6 |
行政处罚 |
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7 |
行政处罚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 |
《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0 |
行政处罚 |
发行违禁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1 |
行政处罚 |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2 |
行政处罚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3 |
行政处罚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4 |
行政处罚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规出版物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5 |
行政处罚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应按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6 |
行政处罚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图书出版业务,假冒、伪造图书出版单位名称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1 |
行政处罚 |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2 |
行政处罚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报纸样本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55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56 |
行政处罚 |
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57 |
行政处罚 |
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样本;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5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9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0 |
行政处罚 |
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1 |
行政处罚 |
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将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机关、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规定的项目;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音像制品样本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活动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64 |
行政处罚 |
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6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6 |
行政处罚 |
制作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67 |
行政处罚 |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音像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68 |
行政处罚 |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未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69 |
行政处罚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未按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材料;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擅自从事电子出版物出版业务,伪造、假冒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出版电子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1 |
行政处罚 |
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72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3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规定载明有关事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规定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规定将样盘报送备案;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4 |
行政处罚 |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 |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76 |
行政处罚 |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77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规定、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78 |
行政处罚 |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79 |
行政处罚 |
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刊期,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刊出版单位未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期刊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样刊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8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81 |
行政处罚 |
出版、传播含有《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82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和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3 |
行政处罚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4 |
行政处罚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办理手续;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6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7 |
行政处罚 |
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8 |
行政处罚 |
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盗印他人出版物;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征订、销售出版物;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89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0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1 |
行政处罚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2 |
行政处罚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3 |
行政处罚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4 |
行政处罚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95 |
行政处罚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96 |
行政处罚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97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编印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违反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未按照规定送交样本;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98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
《复制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99 |
行政处罚 |
光盘复制单位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光盘复制单位未按规定报送样盘;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违反《复制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
《复制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00 |
行政处罚 |
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 |
《复制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01 |
行政处罚 |
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02 |
行政处罚 |
委托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代理发行出版物;在出版物广告或者征订单中做虚假宣传或者使用含有淫秽、暴力、迷信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内部发行的出版物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媒上宣传、刊登广告或者公开发行、征订、陈列、宣传、展示、销售;从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批发购进出版物或者向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出售出版物;转让、出租、出借、出售或者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湖北省出版物市场管理与服务办法》 |
市级区级 |
103 |
行政处罚 |
地图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
《地图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04 |
行政处罚 |
违反《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
《订户订购进口出版物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05 |
行政处罚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市级区级 |
106 |
行政处罚 |
有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市级区级 |
107 |
行政处罚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108 |
行政处罚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109 |
行政处罚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110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市级区级 |
111 |
行政处罚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112 |
行政处罚 |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113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4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5 |
行政处罚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6 |
行政处罚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7 |
行政处罚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8 |
行政处罚 |
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
《电影产业促进法》 |
市级区级 |
119 |
行政处罚 |
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 |
《电影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2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 |
《电影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21 |
行政处罚 |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12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市级区级 |
123 |
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市级区级 |
124 |
行政处罚 |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125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126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未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27 |
行政处罚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28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未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29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足够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或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未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30 |
行政处罚 |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以配合,拒绝、阻挠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31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2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3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4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5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6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7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8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39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0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1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2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3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4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5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6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7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8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情节严重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49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50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1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2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53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演出的曲目、节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禁止内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54 |
行政处罚 |
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5 |
行政处罚 |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6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7 |
行政处罚 |
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8 |
行政处罚 |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59 |
行政处罚 |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60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和按照规定报告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61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62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区级 |
163 |
行政处罚 |
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64 |
行政处罚 |
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未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65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66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167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68 |
行政处罚 |
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69 |
行政处罚 |
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1 |
行政处罚 |
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2 |
行政处罚 |
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3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4 |
行政处罚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5 |
行政处罚 |
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6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7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未报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8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79 |
行政处罚 |
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0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以假唱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1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2 |
行政处罚 |
擅自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3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184 |
行政处罚 |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5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6 |
行政处罚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7 |
行政处罚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未在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8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89 |
行政处罚 |
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90 |
行政处罚 |
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91 |
行政处罚 |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2 |
行政处罚 |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3 |
行政处罚 |
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4 |
行政处罚 |
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5 |
行政处罚 |
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9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7 |
行政处罚 |
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区级 |
198 |
行政处罚 |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区级 |
199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20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1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2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3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4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5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变更后逾期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6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7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8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09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0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1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2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3 |
行政处罚 |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4 |
行政处罚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自审制度或者未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5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保存有关记录,或者未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6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市级区级 |
217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18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载有禁止内容的文化产品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19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0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逾期未备案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1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2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未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3 |
行政处罚 |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通表演频道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4 |
行政处罚 |
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向公众提供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5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6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核实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7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8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29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0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1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2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未予以提供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3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未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4 |
行政处罚 |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5 |
行政处罚 |
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未经申请及备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6 |
行政处罚 |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7 |
行政处罚 |
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8 |
行政处罚 |
经营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39 |
行政处罚 |
经营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0 |
行政处罚 |
经营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1 |
行政处罚 |
经营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2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3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4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5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6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7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8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49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0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1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书面出具符合规定的鉴定、评估结论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2 |
行政处罚 |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按规定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3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4 |
行政处罚 |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未依法提出申请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5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7 |
行政处罚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8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59 |
行政处罚 |
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0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1 |
行政处罚 |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2 |
行政处罚 |
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专职工作人员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6 |
行政处罚 |
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267 |
行政处罚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 |
《公共图书馆法》 |
市级区级 |
268 |
行政处罚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向他人提供读者的个人信息、借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读者隐私的信息 |
《公共图书馆法》 |
市级区级 |
269 |
行政处罚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内容不适宜的文献信息 |
《公共图书馆法》 |
市级区级 |
270 |
行政处罚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将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公共图书馆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
《公共图书馆法》 |
市级区级 |
271 |
行政处罚 |
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其他不履行规定的公共图书馆服务要求的行为 |
《公共图书馆法》 |
市级区级 |
272 |
行政处罚 |
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市级区级 |
273 |
行政处罚 |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或者场所损毁的 |
《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
市级区级 |
274 |
行政处罚 |
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保护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的 |
《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275 |
行政处罚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76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或边境旅游业务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7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7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79 |
行政处罚 |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1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4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5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6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项目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因安排部分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活动,造成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后果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8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1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3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4 |
行政处罚 |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5 |
行政处罚 |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6 |
行政处罚 |
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7 |
行政处罚 |
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8 |
行政处罚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 |
《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29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1 |
行政处罚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4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5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6 |
行政处罚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0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1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4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5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6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8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1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1 |
行政处罚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4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 |
《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2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26 |
行政处罚 |
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27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28 |
行政处罚 |
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29 |
行政处罚 |
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30 |
行政处罚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3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2 |
行政处罚 |
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4 |
行政处罚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35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36 |
行政处罚 |
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7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8 |
行政处罚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3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40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行社条例》 |
市级区级 |
341 |
行政处罚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
市级区级 |
342 |
行政处罚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3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4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5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6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7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8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49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50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351 |
行政处罚 |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52 |
行政处罚 |
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
《导游管理办法》《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353 |
行政处罚 |
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
《导游管理办法》《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354 |
行政处罚 |
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
《导游管理办法》《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355 |
行政处罚 |
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
《导游管理办法》《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356 |
行政处罚 |
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57 |
行政处罚 |
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58 |
行政处罚 |
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59 |
行政处罚 |
导游不依照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0 |
行政处罚 |
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1 |
行政处罚 |
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2 |
行政处罚 |
导游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4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5 |
行政处罚 |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6 |
行政处罚 |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7 |
行政处罚 |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8 |
行政处罚 |
导游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69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70 |
行政处罚 |
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导游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71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72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73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不采取相应措施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37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等级而擅自使用等级标识、称谓的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75 |
行政处罚 |
已取得相应等级,但使用等级标识、称谓不实的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76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77 |
行政处罚 |
强制、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 |
《湖北省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78 |
行政处罚 |
旅游景区(点)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的 |
《武汉市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79 |
行政处罚 |
旅游景区(点)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导游活动,或者强制旅行社聘请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进行讲解活动的 |
《武汉市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80 |
行政处罚 |
未制订或者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的 |
《武汉市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81 |
行政处罚 |
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 |
《武汉市旅游条例》 |
市级区级 |
382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3 |
行政处罚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4 |
行政处罚 |
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5 |
行政处罚 |
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6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7 |
行政处罚 |
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8 |
行政处罚 |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89 |
行政处罚 |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0 |
行政处罚 |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1 |
行政处罚 |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2 |
行政处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3 |
行政处罚 |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4 |
行政处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未按规定备案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5 |
行政处罚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未按规定报批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6 |
行政处罚 |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超过三年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7 |
行政处罚 |
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交换馆藏文物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8 |
行政处罚 |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擅自处置不再收藏的文物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399 |
行政处罚 |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400 |
行政处罚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401 |
行政处罚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402 |
行政处罚 |
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40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
《文物保护法》 |
市级区级 |
404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405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406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 |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市级区级 |
407 |
行政处罚 |
在工程建设、生产活动以及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现文物或者可能属于文物,在文物行政部门通知停工后仍强行施工、生产,或者在考古发掘结束前擅自恢复施工、生产的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
市级区级 |
40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0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1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2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3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4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5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诽谤、侮辱他人的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6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7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19 |
行政处罚 |
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0 |
行政处罚 |
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1 |
行政处罚 |
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2 |
行政处罚 |
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3 |
行政处罚 |
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4 |
行政处罚 |
教育电视台播放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5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6 |
行政处罚 |
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7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8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2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30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3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32 |
行政处罚 |
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33 |
行政处罚 |
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市级区级 |
434 |
行政处罚 |
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35 |
行政处罚 |
违法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36 |
行政处罚 |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37 |
行政处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38 |
行政处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物品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39 |
行政处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0 |
行政处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收听、收视设备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
市级区级 |
445 |
行政处罚 |
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46 |
行政处罚 |
制作、发行、播出的电视剧含有禁止内容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47 |
行政处罚 |
发行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 |
《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48 |
行政处罚 |
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49 |
行政处罚 |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单位,有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不落实售后服务等问题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0 |
行政处罚 |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1 |
行政处罚 |
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2 |
行政处罚 |
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 |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3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4 |
行政处罚 |
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5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7 |
行政处罚 |
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8 |
行政处罚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59 |
行政处罚 |
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0 |
行政处罚 |
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1 |
行政处罚 |
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2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3 |
行政处罚 |
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4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5 |
行政处罚 |
播放不符合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6 |
行政处罚 |
未按有关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7 |
行政处罚 |
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8 |
行政处罚 |
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69 |
行政处罚 |
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470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1 |
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2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3 |
行政处罚 |
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4 |
行政处罚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5 |
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6 |
行政处罚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7 |
行政处罚 |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8 |
行政处罚 |
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79 |
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0 |
行政处罚 |
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1 |
行政处罚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2 |
行政处罚 |
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3 |
行政处罚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4 |
行政处罚 |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5 |
行政处罚 |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6 |
行政处罚 |
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7 |
行政处罚 |
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8 |
行政处罚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89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0 |
行政处罚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1 |
行政处罚 |
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2 |
行政处罚 |
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3 |
行政处罚 |
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4 |
行政处罚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5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6 |
行政处罚 |
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7 |
行政处罚 |
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8 |
行政处罚 |
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499 |
行政处罚 |
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0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1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2 |
行政处罚 |
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3 |
行政处罚 |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4 |
行政处罚 |
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规定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5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6 |
行政处罚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 |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市级区级 |
507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08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含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09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中,含有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0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套节目每天播放广播电视广告中,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1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2 |
行政处罚 |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3 |
行政处罚 |
广播电视广告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4 |
行政处罚 |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5 |
行政处罚 |
播出烟草制品广告;播出处方药品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6 |
行政处罚 |
违法播出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7 |
行政处罚 |
播出以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8 |
行政处罚 |
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19 |
行政处罚 |
播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0 |
行政处罚 |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播出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外,其它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2 |
行政处罚 |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违规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3 |
行政处罚 |
电影、电视剧或者节(栏)目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4 |
行政处罚 |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5 |
行政处罚 |
在公众用餐时间播放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等广告;违规播出酒类商业广告;违规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播出商业广告时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6 |
行政处罚 |
播出机构没有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没有负责对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7 |
行政处罚 |
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前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8 |
行政处罚 |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聘请了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29 |
行政处罚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市级区级 |
530 |
行政处罚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生产企业间存在违法利益关联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
市级区级 |
531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32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安装许可证》而承接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3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与信息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34 |
行政处罚 |
擅自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35 |
行政处罚 |
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
《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36 |
行政处罚 |
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以及有其他危害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
市级区级 |
537 |
行政处罚 |
违反规定造成广播电台、电视台全面或局部停播 |
《湖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 |
市级区级 |
538 |
行政处罚 |
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39 |
行政处罚 |
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擅自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0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1 |
行政处罚 |
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经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者备案编号;向无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以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服务;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2 |
行政处罚 |
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3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为节目监控、预警应急等公共管理系统提供信号接入条件,保障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4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对已播放的节目予以保存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5 |
行政处罚 |
发现节目中含有非法内容或者有非法信息侵入,未立即停止传送、播放,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6 |
行政处罚 |
拒绝、阻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湖北省广播电视条例》 |
市级区级 |
547 |
行政处罚 |
禁止在古文化遗址内倾倒腐蚀性物品、种植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植物或者进行有损古文化遗址的挖掘、取土、打桩、顶进、钻探、采石等作业 |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
市级区级 |
548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在规定区域内未办理考古调查、勘探手续或者发现文物未采取保护措施而进行工程建设 |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
市级区级 |
549 |
行政处罚 |
擅自或者不按照保护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者大型实景演艺活动 |
《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 |
市级区级 |
550 |
其他类 |
【公共服务】公益广告共享服务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
市级区级 |
551 |
其他类 |
【公共服务】转发文化和旅游部或发布湖北省旅游安全提示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
市级区级 |
552 |
其他类 |
【公共服务】受理旅游投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市级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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