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局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
全市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精神,支持旅行社行业恢复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文旅发电〔2020〕33号)和《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我市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武文旅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已暂退80%保证金的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二)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当日)期间全市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
(三)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
(四)2021年10月19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应依法足额交纳保证金。
二、有关要求
(一)保证金暂退工作秉承自愿+承诺原则。各旅行社根据自身需要,按照工作时间节点,自愿申请暂退保证金,并承诺按期归还(申请书范本见附件)。
(二)申请保证金暂退工作的旅行社必须依法规范经营:
1、旅行社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实际经营情况必须一致,旅行社各分社营业执照和分社备案登记信息一致,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全部更新备案。
2、旅行社总社、分社保证金存管情况规范,且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备案。
(三)注册地在东湖高新自贸区的旅行社,暂退保证金工作以自贸区的通知为准。符合依法降低50%保证金条件的旅行社可联系市文旅局行业管理处。(联系人:韩熠 85779855)
特此通知。
附件:武汉市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申请书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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