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是指列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认定与管理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统一组织实施。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区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级文旅主管部门)从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市文旅局推荐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名单。
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个以上区域均保持完整的,可以同时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五条 推荐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二)具有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三)真实存在,并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四)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在一定区域有较大影响;
(五)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多种途径使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
(五)利用: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发展与利用,促进社会共享,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七条 推荐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位。保护单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该项目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有项目保护与传承的资金、场所等;
(四)有相对完整的项目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实物等;
(五)有编制并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并取得一定成效。
第八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项目保护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落实保护措施;
(二)全面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妥善整理、保存;
(三)与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督促其履行培养计划;
(四)密切联系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及时掌握代表性传承人对项目的传承保护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与支持;
(五)积极开展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展览、展示、传承及理论研究与实践活动;
(六)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资源,但不得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
(七)科学规范使用保护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八)向当地文旅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实施情况,并接受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 申报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并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函、申报项目清单;
(二)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简介、项目具体信息、传承情况、项目图片(含视听材料)、保护单位情况、保护计划与经费预算、专家评审意见及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历史、价值和存续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保护体制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十条 市文旅局成立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规定,对推荐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审议。
第十一条 市文旅局对拟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市文旅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报市文旅局备案。
第十三条 市文旅局统一制作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并由项目保护单位悬挂和保存。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进行复制、修改、转让、变更。
第十四条 市文旅局定期对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情况进行评估。
区级文旅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建立项目保护工作的定期自查和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保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旅局责令改正;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市文旅局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保护单位。
(一)擅自复制或者转让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标牌的;
(二)由于自身原因,无力正常履行保护单位职责的;
(三)不当使用项目名称,或歪曲、贬损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非遗保护专项资金的;
(五)不能接受市区文旅主管部门指导、管理的。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由文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认定非遗代表性项目及其保护单位的,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印发的《武汉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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