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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支持微短剧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

时间: 2025-09-30 18:05 来源: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推进全市965”产业体系数字创意产业链建设,壮大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产业,提升支点文化影响力,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优秀剧本(成片)创作。微短剧剧本入选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精品创作传播工程、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征集展播、年度优秀网络视听作品推选活动优秀作品目录并上线播出的,给予每部不超过30万元(含)的奖励;入选湖北省优秀网络视听节目(一类及以上)、主题原创网络视听作品(一类及以上)等有关目录并上线播出的,给予每部不超过15万元(含)的奖励。同一家单位同一年度最多申报3个项目参评优秀剧本(成片)。

二、支持微短剧发行播映。在武汉从事微短剧创作生产的企业,获得湖北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唯一节目登记备案号,且作品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芒果TV、斗鱼、哔哩哔哩、抖音、红果等主要网络视听平台上线播出发行播映收益超过200万元(不含)的,给予发行播映收益的6%、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个作品在多个平台播出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三、支持平台企业发展。鼓励武汉平台企业扩大市场规模与影响力,对于具备微短剧自审权的平台,每年上线10003000部(含)微短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每年上线30005000部(含),给予150万元奖励;每年上线5000部以上,给予200万元奖励。

四、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上年度新进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能正常报送统计报表且年度盈利的文化企业,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含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在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的微短剧企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含10%)至30%,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含30%)至50%,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集聚发展。支持建设改造用于微短剧拍摄取景的影棚或基地。微短剧主题产业园,被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持微短剧产业园区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协拍服务。

六、支持技术研发创新。鼓励微短剧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微短剧平台研发、微短剧出海应用研发等),项目已完成开发并投入使用,对微短剧制作推广的效率质量有明显提升作用,研发投入700万以上的,对经评审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投入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资助。

七、推动微短剧出口。推动微短剧作品出海,传播中国文化,讲好武汉故事。对出品质量高、传播效果好、社会反响佳的微短剧出海企业或项目,支持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对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10 万元奖励,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给予一次性5 万元奖励。

八、支持主题产业活动。支持举办微短剧主题产业活动,对企业开展的微短剧支持计划、展会、交易会等产业活动,对推动武汉微短剧产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超过200万元的,经评审审核认定后,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的1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多可申报两项活动,补助金额最高200万元

九、开展金融支持。发挥金融服务产业功能优势,对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微短剧业务发生的银行贷款高于100万元的,按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利率的20%贴息,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

十、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政策规定的多项扶持条件的,或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以及“次年度申报”的原则办理。本措施所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微短剧出口条款分别由相关部门依据现有政策兑现。支持有条件的区(开发区、功能区)依据本措施制定配套扶持办法,共同推进全市微短剧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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