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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武汉市促进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 2024-06-04 16:20 来源: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大力促进全市演出市场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打造演艺之都城市文化品牌,推动文化强市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1.鼓励支持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在本市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包括在体育中心(馆)、旅游景区、旅游街区、专业剧场、演艺新空间、小剧场、游船等不同场所举办的演唱会、音乐节、旅游实景演艺等大型户外演出以及歌舞、戏剧、曲艺等中小型室内演出。

2. 按照规范、便捷、透明原则市、区两级文化和公安等演出行政审批部门进一步精简演出审批手续,压缩公开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鼓励支持举办大型演艺活动坚持一场一策、因地制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项目建设、演出审批、消防审核等方面提供一对一跟踪指导和服务。各区有针对性提供餐饮、住宿、环卫、治安、交通等配套服务,保障演出安全有序。

3.鼓励支持全国演出经营单位头部企业和领军人才落户武汉。着力引进艺术创作、编导、表演、运营、产业经营等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深入实施武汉英才计划培育专项,加大对演出市场相关领域人才的培育力度。

4. 对符合演出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演出内容健康向上、招徕外地观众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大型演艺活动给予一次性补贴。单场售票800人以上的演艺活动(含大型演唱会、音乐节),且外地观众占比40%以上的,按外地观众(身份证、手机号均为外地)每人30元标准分别给予演出申报经营单位、演出承办场一次性奖励,单场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举办单位申报年度最高奖补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5.对反映武汉历史文化和民俗特色,艺术水准高,全年演出时间超过180天、年接待人数15万人次以上、演出团队规模100人以上的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实景旅游演艺项目,给予演出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纳入国家旅游演艺精品名录的演出项目,给予演出组织单位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6.对主要依靠社会投资和门票收入维持运营、300座位(含300座位)以内的小剧场和演职人员人数不少于10人(演员不少于5人)的社会演出团体进行奖励。同时满足全年演出场次超过100场、演出时长超过150小时、观众人次达到1万人次以上条件的,每年分别给予小剧场和社会演出团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从事武汉长江夜游的经营单位在游船上组织开展地方文化演出活动。每场演出演职人员人数在10人以内的(含10人)、10—20人的和20人以上的(含20人),分别按0.5万元、0.8万元和1万元标准给予游船经营单位补贴,每艘游船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

8.鼓励支持各区建设脱口秀、相声、小品、戏曲、戏剧、舞蹈、音乐、沉浸式演出等相对集中的文化演出集聚区,文化演出场馆数量在5—10个(含10个)和10个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文化演出集聚区运营管理单位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9. 支持旅行社制定或推出“演出+旅游”系列产品。加大引客入汉力度,鼓励旅行社招徕外地游客来汉观看演出,以及在OTA平台联合演唱会演艺企业推出“演唱会门票+酒店住宿”“演唱会门票+景区门票”“演唱会门票+餐饮优惠”“演唱会门票+旅游演艺”“演唱会门票+武汉礼物”等多种文旅产品,形成长尾效应。在拓宽演唱会票务渠道的同时,打造吃住行游购娱深度融合的文旅消费场景。

10.市文旅局每年定期组织全市文化演出市场奖补资金申报和兑现,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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